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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应当按照“广告服务”开票。
相关文件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如上所述,业务主要目的而是进行“广告宣传、推广”,而非单纯买这些货物,因此应以“广告服务”开具发票。同时,因为新的增值税法刚刚实施,缺乏可比案例;谨慎起见,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属于销售货物。
其实,无需特殊看待“欠税”这个事。打个比方,对方因为欠了别人的钱,场地被封了,给您提供不了场地怎么办,要么退你们钱、给你们付违约金,要么他解决自己的问题(还人家钱)。这儿也是一样,他要么解决自己的问题(交税),要么承担您这边因为拿不到他应开未开的发票而导致的税收损失。
对方收取的属于与应税交易有关的款项,如果是和收取电费相关,就按13%税率开票,如果和租赁相关就按9%开具发票。
另外电力公司按6%开具发票,我理解不正确,应该按13%销售电力开票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