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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提供进项发票的执照地址与对方实际生产地址不一致,发票能用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3-26 08:45
这可能就是所谓的“三方票”,即您买了甲公司的货,甲公司给您提供不了发票,他找乙公司给您开了票;三方票也是属于虚开发票。从您描述措辞来看,您并非虚开行为参与者,因此不必承担虚开责任,但是,正如“受害者收到假币一样,虽不承担制贩假币责任,但这个假币肯定是不能用、要没收的”,上述发票不能入账、不能用作税收凭证。
“1+2%”。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相关规定,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
可以直接按照折扣之后金额开票(理解为,折扣乃是议价范畴,议价之后确定价格,才是真的成交价格)。当然,按照折扣之前金额开具,再就折扣金额负数开票,也是可以的。
请您补充一下,境外自然人所代理销售的货物,是在境外生产的,还是境内货物发货到境外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