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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广告设计公司签订的ESG报告封面设计及内页排版等服务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铂略会员80556864
提问于 2026-03-30 14: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相关规定,判断此类合同的关键在于其业务性质:
业务本质:广告设计、封面制作、内页排版等,本质上是设计公司按照公司的特定要求,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设计成果,公司支付相应报酬。这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定义。
税目确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承揽合同”是明确的应税合同类型。
原则上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个业务,我个人理解认为符合上述文件免税范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可能也存在不同观点,因此建议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
关于这个问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文件表述是清晰、明确的。“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中,其规定如下: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相当于只有前半句(委托方80%),没写受半句(受托方不可以)。
为了避免歧义,谨慎起见,建议可直接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沟通、确认一下;若涉及税务处理,亦可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