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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在国内任职公司之间调任产生的搬迁费是否免税(个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4-01 17:13
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包括: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二条对“搬迁费”进行了严格限定:
免征条件:必须是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即跨境流动),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谢谢您的反馈,那就是政策和实操可能还是有一定的差异。
原则上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个业务,我个人理解认为符合上述文件免税范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可能也存在不同观点,因此建议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
关于这个问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文件表述是清晰、明确的。“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中,其规定如下: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相当于只有前半句(委托方80%),没写受半句(受托方不可以)。
为了避免歧义,谨慎起见,建议可直接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沟通、确认一下;若涉及税务处理,亦可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