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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六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注:不符合上述定义,则不能抵扣。(比如,员工出差住宿500元,公司报销300元,那另外没有报销的部分对应税额就不能抵扣。)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注: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规,则不能抵扣。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第二十四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税收编码选择经纪代理服务,星号后边可以填写人力资源服务,但发票会显示生产生活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是没问题的,建议通过导出该发票看下导出的记录中编码是否为经纪代理服务。
可以入账,但必须是合规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财政票据),且用于真正的公益/慈善捐赠。现在虽然推广电子票据,但纸质版《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或同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仍然是合法有效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电子和纸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票据上应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实务和票据管理口径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通常加盖接受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有的单位/地区也盖公章;不得用发票专用章)。
所以“只有财务章”一般是可以的,前提是:票据本身为财政监制/统一样式、信息完整、收款单位与盖章单位一致、真实发生捐赠。
这不是差旅费(没有出差),也不是教育费(就跟从家里到单位上班一样),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里面有“交通”补贴一项)更加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