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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问题的,劳务派遣服务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因此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是对的,可以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延迟报销的税务风险,原理上与会计风险差不多——都是涉及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三个月,这样既影响会计月度核算,也影响税务方面月度或者季度税额计算。
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复杂。虽然您反复强调“无租金”、“联营收益”,但是,关键不在于怎么说、叫什么名字,而在于本质:“提供场地——收钱”,就是这么一回事(至于“监督”,只是为了“收钱”而已)。那么,此业务就应以“场地租赁”(当然,还要看“场地”实质上是什么,是室外空地就是场地租赁,如果是室内,那就是房屋租赁了)开具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我从来认为,原本就应当这样做。只是许多人不这样做,非要拿“实际的车票、住宿费发票”,而不开在发票里面。打个比方,你去饭店吃饭,点了10个菜,一共500元,那就开500元饭费发票就可以的,而不是说,饭费发票200元,老板再提供厨师工资、水电费、房租、食材发票给你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