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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
1、跨境进口电子商务尚未有效纳入海关、工商、质检、税务等职能部门的监管,因此,税收政策并不十分明朗。
2、贵公司经营模式是由国外供应商直邮买家,则海关对买家按行邮税管理(限额内)。目前,对于供应商和买家没有什么障碍。
3、按您的描述,贵公司属于集中签约、集中收款和集中付汇的模式。因此,贵公司的经营模式更接近于当前自贸区的试点项目的B2B2C形式。
结论:由于贵公司没有将货物进行集中进口,建议采用设立为外商的在国内指定的售后服务联络机构,与外方签定一份售后服务合作协议,并协议规定该机构需要协助代理集中收款、集中汇款。目前还没有明确政策,主要依据关税税则,根据消息,最近将出台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包括保税进口和直邮进口。建议届时确定。2016年4月8日起执行,目前还没有文号,没有正式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