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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进场承诺函的法律效力
桃子君
提问于 2026-05-18 10:32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无需单独视同销售(本身包含于销售额),房产税需要单独从价计税。
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参考“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显然开生产生活服务的那个一定是用错税目了。
如果签订一份合同,则为一项应税交易,应当从主(13%)计税。
如果签订两份合同,则需要进行区分:如果开发的“软件”与销售的“软件”,并非同一软件,举个容易理解的例子,您买给张三一辆奥迪,然后给张三另一辆大奔保养,这是两项交易,则可分别计税。反之,二者乃是统一,即给卖的“软件”提供开发服务,那还是属于一项交易,应当从主(13%)计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一次扣除没有问题。因为这个政策适用于房屋建筑物之外固定资产且单价不超过500万元,您的情形是符合的。
但是,因为6月购买,则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因此应当扣除于第三季度,而非第二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