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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在外面挂证保险在别的公司,我们公司雇佣他给他发工资,如何做可以不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按工资个税报
Bowen Emily
提问于 2026-06-03 09:30
这儿其实发生一个“两难”困境:
当需要交个税的时候,您希望“不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按工资个税报”(这样报的少,并且不用发票),但是这样的话,您又如何解释“您公司不给您的这位员工办理社保呢”。如果您说“保险在别的公司”,那又怎么说您这边是劳动关系(按工资报)呢?
所以,实事求是地讲,“工资申报、不要发票”和“办理社保”,这两件事必须要统一才行呀。如果无法统一,那只能取其一了:要么您公司给他交社保,要么按照劳务处理费用(那不叫工资了)问题。
那只能按照劳务费用处理了。
既然“有偿提供服务赠送”,则非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而依混合销售条款处理即可。显然,如上所述,“物流服务及配套服务”乃是主要目的,则其按照实收款项一并按照此服务计算增值税。个税亦是同样道理,此乃客人购买服务而得赠品,并非所得事项,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一、如果属于商业健康保险,保单上有税优识别码,可以按照200元限额扣除。
二、如果不属于上述保险,虽然单纯险种不能税前扣除,但是税法设置了大病医疗专项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如果确实属于单纯市场行为,并非基于非法目的,那么就谈不上风险,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办理相应纳税申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