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公司员工在外面挂证保险在别的公司,我们公司雇佣他给他发工资,如何做可以不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按工资个税报
Bowen Emily
提问于 2026-06-03 09:30
这儿其实发生一个“两难”困境:
当需要交个税的时候,您希望“不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按工资个税报”(这样报的少,并且不用发票),但是这样的话,您又如何解释“您公司不给您的这位员工办理社保呢”。如果您说“保险在别的公司”,那又怎么说您这边是劳动关系(按工资报)呢?
所以,实事求是地讲,“工资申报、不要发票”和“办理社保”,这两件事必须要统一才行呀。如果无法统一,那只能取其一了:要么您公司给他交社保,要么按照劳务处理费用(那不叫工资了)问题。
那只能按照劳务费用处理了。
关联方定价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比较没有关联的第三方的定价来确认就好了。出租方涉及到要缴纳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租入方涉及缴纳印花税
根据您的描述,B公司应该采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功能开具价税合计10100的发票。10100元A 公司可以税前扣除。
还需要注意对方开票是否属于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功能开具,是否具有劳务派遣资质。
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结合以上两个税收政策,说明销售2008年之前采购的固定资产不符合新政策里面可以采用简易征收政策3%减按2%的税率征税,所以不能按简易计税办法征税,只能按照13%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