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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业务的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6-26 11:07
税务局认为只能从备案后享受,通常是基于对备案程序的一种理解,即认为备案是享受优惠的前置条件,未备案则不能享受。
但这种理解与当前“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税收优惠的管理方式不完全一致。您可以引用以下两个核心文件与税务局沟通: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
该文件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
这条规定直接支持了您的立场:备案是后续管理手段,而非享受权利的前提。不能因为未及时备案,就剥夺您依法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权利。
2. 增值税优惠“申报享受”的管理模式
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属于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事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无需事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即可直接享受。
对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是: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这意味着,首次申请退税时才需提交材料,并非“先备案才能享受”。您在2026年5月首次申请时提供材料,在法律上是合规的。
我理解是可以的,建议您和主管税局再次确认沟通一下。
是扣除个人应该承担的社保之前的那个金额,就是应发的金额,计入到企业成本费用的那个金额。
上述“饲料”并未销售,不需要就此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外购种蛋孵化不属于“自产”范畴
政策明确规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