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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合伙企业税务申报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6-30 17:01
1、境内合伙企业作为书立一方,负有印花税纳税义务;受让方 BVI 公司属于境外主体,无境内申报义务,仅境内合伙企业单边申报缴纳。按股权转让协议【凭证书立当日】央行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2、被投资企业名称填写开曼公司完整英文全称 + 中文翻译,两行分别填报;被投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栏境内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开曼公司注册证书注册号
3、境内合伙企业无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申报印花税
《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表,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列举应税凭证,不分标的境内 / 境外股权、签约双方是否境外,境内合伙企业作为书立一方,负有印花税纳税义务;受让方 BVI 公司属于境外主体,无境内申报义务,仅境内合伙企业单边申报缴纳。
假设投资的两个公司分别为A和B,现在把B公司并入A公司,实际上就是把B公司的股权由原股东自然人转给新股东A公司,这种情况下,如果B公司账面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作原股东的自然人,是需要按溢价缴纳20%的个税。另外,自然人和A公司做股权转让,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讲课费属于教育服务。
需要看具体合同内容,如果是你公司获得的是软件的有限使用权(非所有权转让),实务主流口径倾向于按“技术合同”税目处理,税率为使用费的万分之三,如果这笔费用不涉及软件授权本身,而仅仅是软件上线后的运维、故障处理或版本更新服务,这属于一般性信息技术服务,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合同,不需要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