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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8-07 08:28
您好,
1.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未在华设机构场所、劳务又全在境外,不扣缴企业所得税
除了上述两种以外,有些例外情况,例如此外国公司之前在国内已经注册临时税号,按照目前征管实践有可能会视同构成常设机构要求仍扣除企业所得税。
3.您理解可能有偏差。国外支付的费用,是否代垫不影响应税义务。如果本来费用就不涉税的,例如国外的酒店 交通,那么代垫后同样不涉税。如果本来就涉税的,那么代垫也不能豁免。还是要看原始的费用性质。另外,只要代垫,总体上判定都是容易更加不利一些的,因为需要提供原始费用的各项单据天然不便利。
所以备案应该按照原始的费用类比判定,不用考虑代垫这个手续
你好,
印度尼西亚在2001年和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同样受税收协定保护。不存在没有签订。
只要非贸支付就要代扣代缴所得税,这个理解显然错误。建议按照具体合同和税收协定沟通
展会费用等这种费用,如果是您公司去境外参展,不涉税的。不需要扣除
sap如果是指软件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无论是否有入境均需要扣税
您好,
请参见类似问题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66090
您好,
规范的做法还是需要贵公司去办理海关进出口经营权,然后以“货样广告品”或“其他进出口免费”监管方式报关进境,或者以快件类KJ3申报进境。以上3种方式都无需向境外付汇。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总之进口时的关税和增值税需要按货物价值向海关申报缴税,可以避免被退关处理。
您好,
这个业务涉及到股息的预提税(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经查询,目前中美协定,股息是10%税率,也即无优惠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153055/content.html
中德协定,符合持股比例条件为5%税率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152685/content.html
您可以复核一下上述协定中关于股息税率的规定。
支付流程可以参考如下流程,以当地税务局为准
https://www.shfia.cn/cms/zhengcejiedu/2103.html
按照你的描述,如果受益所有人为德国母公司,则可享受5%税率,如果不符合则不可享受优惠税率。
受益所有人的判定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二、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本条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二)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
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申请人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三)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四)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五)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