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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筹建期
铂略用户60600215
提问于 2026-08-20 10:03
筹建期的定义: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对于工业企业而言,通常从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生产线试运行或开始投料生产作为筹建期结束的标志。
费用处理:在筹建期内发生的费用(如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注册登记费、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利息等),在会计上统称为“开办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通常在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
开始生产后通常即视为筹建期结束,不能再按筹建期处理。
筹建期结束的标志:筹建期结束的核心标志是“开始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而不是“取得第一笔收入”。因此,一旦企业开始投料生产(哪怕是试生产),筹建期即告结束,进入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期。
成本与费用的账务处理:
生产成本:开始生产后发生的大量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等,应正常归集计入“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产品完工后转入“库存商品”。
期间费用:此时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应正常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计入开办费。
准确来讲,只要公司拥有房屋,无论“账上列入房屋”,还是没有列在账上,都需要依法缴纳房产税。
打个比方,您去饭店吃饭,点了八个菜,老板说饭费100元,您觉得价格不贵,是吧?但是,老板又说了,您还得承担厨师工资500元。这时候,你可能就会说了,开什么玩笑,那不就是饭费600元吗。
这儿也是一个道理,这只是对方找了个理由(什么理由无需考虑),让您打折而已。也就是说,应当您给客户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您的销售额;而不是客户给您开票。
第一个问题
正常状况下,只有自己实际拥有的货物(即对货物拥有所有权),才能将该货物进行出口。不具有货物所有权的货物,想要办理出口,应当获得所有者的委托(即代理出口)。所以,对于贵公司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拥有的产品,你公司想办理出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达到目的:
1、从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购入该产品,然后办理出口
2、接受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的委托,将其拥有的该产品出口到境外。
第二个问题:
《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申报免退税时,应当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3目、第5目所列资料。
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旧货品不可以出口”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第三个问题:
旧货品按照“免费样品”申报出口,被税务局要求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合理。
会计处理为:
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