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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9-02 15:57
根据您的描述,尤其是具体的金额,建议您按下列方法处理:
1、增值税需要按视同应税交易处理,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申报为免税销售额,同时对应的进项税需要转出。
2、企业所得税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如果按照您的业务实质进行处理,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成本会很高,可能需要提供很多材料证明您业务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
1、测试合同
2、测试合同对应的印花税完税记录
3、增值税扣缴完税记录
4、测试报告
5、上述合同、报告对应的中文翻译。
专业技术英语的翻译,是很贵的。
除了上述五项,税务机关可能还会让您提供其他的文字资料。例如,
1、做这种测试目的的说明。
2、为什么不在中国测试的说明
3、为什么测试五台的说明,一台为什么不可以?
等等
关联方定价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比较没有关联的第三方的定价来确认就好了。出租方涉及到要缴纳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租入方涉及缴纳印花税
根据您的描述,B公司应该采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功能开具价税合计10100的发票。10100元A 公司可以税前扣除。
还需要注意对方开票是否属于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功能开具,是否具有劳务派遣资质。
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结合以上两个税收政策,说明销售2008年之前采购的固定资产不符合新政策里面可以采用简易征收政策3%减按2%的税率征税,所以不能按简易计税办法征税,只能按照13%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