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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注销,无法开具发票
铂略会员70574776
提问于 2026-09-03 16:01
上述描述存在矛盾。既然“已经注销”,就一定不存在“他的”公户——即使银行那边确实没有注销,因为这个“他”已经不存在了。
这属于债务转移,可依债权方(材料销售方,注意,是这个公司,不是公司老板)书面通知付款;若未通知,必须取得索取方充分的获得原供货公司授权证明,然后付款,方可无虞。
账务处理不影响,据实处理即可。但是,因为没有发票,并且还没有付款,其实也不可能向供货公司付款了,所以不能税前扣除。
税收编码应该为:3040803010000000000,并且需要采用差额征收差额开票功能开具。
不需要。打个比方,销售农产品收入1000万,成本费用800万,利润200万,那这个200万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成本费用有100万没有发票的,利润改成300万,那最多就是免税金额改成300万了。
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结合以上两个税收政策,说明销售2008年之前采购的固定资产不符合新政策里面可以采用简易征收政策3%减按2%的税率征税,所以不能按简易计税办法征税,只能按照13%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