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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注销,无法开具发票
铂略会员70574776
提问于 2026-09-03 16:01
上述描述存在矛盾。既然“已经注销”,就一定不存在“他的”公户——即使银行那边确实没有注销,因为这个“他”已经不存在了。
这属于债务转移,可依债权方(材料销售方,注意,是这个公司,不是公司老板)书面通知付款;若未通知,必须取得索取方充分的获得原供货公司授权证明,然后付款,方可无虞。
这句话本身就是矛盾呀。我换成自然人哈(其实一样的)。张三3月已经死了,您说张三现在找您要钱,那这个事不可能成立的呀。只能是张三死前,授权某某找您要钱,或者张三的法定继承人找您要钱,这样才对的。那么,现在您就要取得张三的授权(比如遗嘱),或者来人证明是张三的唯一继承人(比如张三老婆,她拿结婚证来了,并且张三父母已经过世,张三也没有子女,那他老婆就是唯一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受其他继承人委托,这些都需要证明的。我这样换成自然人,容易理解一些吧。
此类福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显然,这是行政罚款,不能开具发票。既然你公司承担,则供应商给你出具收款收据,再附以(承担此罚款)相关协议、支付(给供应商)资金流水、罚款单复印件即可。
您好,
境内子公司代德国总部在国内采购软件及服务,再向德国总部收回相应款项。建议按照采购服务并转售处理。
采购环节:境内公司向国内供应商购买软件/服务
收回款项环节:境内公司向德国总部收取款项(涉及跨境资金流入)
收取环节一般没有什么税务风险,向境外提供服务属于正常业务。
对境外收款也需要签订正式的合同,参照境内采购合同拟定即可。
由于是关联交易,平进平出可能不符合转让定价要求。如果贵司有制作同期资料的,可以咨询下对应的事务所。
一般来说加成10%可以很大程度避免转让定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