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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医药费是否交纳个税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的规定,贵公司外籍员工发生的体检费属于企业福利费,可以在实发公司的14%的限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提醒注意类似这些福利最好是集体享受的、非现金形式的、在日常工作中不可分割的,在同时满足三个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对个人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贵公司零星药物的报销或者只是针对外籍员工有类似的福利,可能存在被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参考文件:
1、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您好,如果境内子公司会将社保按支付额再付给母公司,那么母公司是帮子公司代垫了社保。同理,母公司会将工资按支付额再付给子公司,则子公司是代垫了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9号公告具体规定的仅是如何判定税务意义上中国公司和外籍被派遣人员是否构成雇佣关系,其中第一条判定因素中的
第(二)项“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及第(三)项“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均是对中国公司支付款项的数额进行综合判定,也就是说理想状态下,税务机关倾向于中国公司支付给境外公司外籍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社保应当完全或者基本等于境外公司支付给外籍人员的工资和社保。如果境内企业在非贸付汇时能够提供相应的材料能够证明数额正好相等的情形下,那么该外籍人员应当属于被派遣的行为在中国仅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不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实务中,如果支付给被派遣企业的款项未超过后者支付给外籍被派遣人员的金额时,也需要对于情况进行合理的解释,说明这种超出的金额主要的原因后,才能在中国仅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