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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发票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商业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在购买商业预付卡时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加油站,从某大型成品油供应商处购买了一批柴油,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好单价和数量,购买方一次性预付全部柴油货款”,不属于商业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
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加油站可以在货物没有拉运完毕的情况下一次性抵扣这批柴油的进项认证抵扣。
我的理解,虽然您是批发零售行业,但如果您进口得商品不是直接销售,而是进行了组装形成了新的产品可以按新产品税收编码开具发票,即使比对不一致,也是可以说清的。确实因为批发零售一般情况下没有加工的过程,一般是买啥卖啥,所以税局会比对购入和销售的发票商品的一致性。
不管进口还是国内采购,如果没有加工生产,只是批发零售,销售和采购商品应该保持相同的税收编码,编码后边的具体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但建议还是保持一致比较好,这样不至于引起务部门的疑问,但如果确实是一个商品,就是具体项目不一致,能够提供有效证明,个人理解问题也不大。建议规范。
如果您只是把场地出租用于放置信号塔,不是出租房产内部部分,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按经营租赁*场地租赁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关键在于业务真实。如您所述,既然“a是1700万,b是300万”,那么据此调整之前所开发票金额,则为理所当然。至于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税法也无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