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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企业支付个人咨询费3000元,按照以前属于劳务支出,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也要获得发票,28号的意思是可以不要取得发票么?那我们企业怎么知道对方一个月有没有达到起征点?如果达到而未提供发票,
您好,您的问题最后未描述完整,为了更清楚的给您解答,请您补充,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官方解读明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相关规定,单用途卡(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政策只是针对预付卡开票及增值税处理做出规定,并未否定会计及所得税方面的“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关于开票及增值税处理的规定并非针对所得税处理的特殊规定。)
因此,企业购卡后未使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购卡后使用的,在使用时相应结转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参考天津国税在16年汇算答疑,也是这个观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你购进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总之,购入预付卡时,销售方开具普通发票、暂不征收增值税,购买方作为预付款;实际购货时,销售方不再开票、征收增值税,购买方确认成本费用。
当然,如果购买预付卡赠送他人,则此赠送行为与实际购买并无关系;赠送行为已经成立,也可视为赠送现金。因此这种情形可以视为业务已经发生,可以直接入账。
您好,1、预提费用一律不得扣除,因为没有对应的真实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2、企业所得税的所属期是2018年,但是申报期是在2019年5月31号前,所以在2019年汇算清缴日前取得相应的包括发票在内的税前扣除凭证,就可以扣除,3、比如2018年预提一笔全年报刊订阅费,借管理费用,贷预提费用,只要在汇算清缴期前取得发票,相应支付在2019年,借预提费用,贷银行存款,由于发票已到,可以在2018年扣除,且不影响2019年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