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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瑕疵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01
2014年9月哈尔滨市阿城区国家税务局公布税务事项通知书(哈阿国税通〔2014〕0903号),目的是要求企业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国税局収现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在2012年1-8月购入货物的增值税与用发票69张,进项税合计900余万元。经调查得知虽然业务是真实发生,但是加盖的是旧式发票专用章。所以冀东水泥取得的69张収票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所以冀东水泥900余万元的进项税款不得抵扣,所得税也无法税前扣除。
铂略财务培训提醒,对于发票章有问题的,包括盖章不清楚等,企业都应该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的实务操作:
• 普通发票随时可以开红字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180天内随时可以开红字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180天,认证了就可以开红字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超了180天没有认证,如果该发票属于不能抵扣的范围,可以去税务机关申请开红字发票。
通常,虽然付款分开进行,但对于设备销售而言,发票则应一并开具(总不能今天开0.25台,明天开0.36天吧)。因此您虽然“假设不考虑先开票的情况”,但这个问题不可能回避此“假设”。
我们来看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也就是说,对于这个业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以如下孰先原则:
一、开票;
二、收款(但不包括预收款);
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
四、货物发出。
以上四项,哪个在前,就依哪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不需要纳税调增,属于处置资产的正常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因此,新增值税法实施之后,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