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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瑕疵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01
2014年9月哈尔滨市阿城区国家税务局公布税务事项通知书(哈阿国税通〔2014〕0903号),目的是要求企业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国税局収现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在2012年1-8月购入货物的增值税与用发票69张,进项税合计900余万元。经调查得知虽然业务是真实发生,但是加盖的是旧式发票专用章。所以冀东水泥取得的69张収票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所以冀东水泥900余万元的进项税款不得抵扣,所得税也无法税前扣除。
铂略财务培训提醒,对于发票章有问题的,包括盖章不清楚等,企业都应该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的实务操作:
• 普通发票随时可以开红字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180天内随时可以开红字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180天,认证了就可以开红字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超了180天没有认证,如果该发票属于不能抵扣的范围,可以去税务机关申请开红字发票。
必须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出让,即指卖出。也就是说,这儿是指报表主体卖给关联方。(注:若为从关联方买入,则为“受让”。)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外部人员从外地来公司所在地城市发生的往返交通费(如机票、火车票),不属于会议期间在会议现场发生的费用,其性质是公司为接待外部人员而承担的差旅支出。根据业务招待费的实务认定范围,"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明确属于业务招待费。
对于非本公司员工发生的交通费报销,若属于招待客户性质,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实务中,外部人员的交通费一般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按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与会议召开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均可计入会议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主要指会议期间的接送站等)、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实务中,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茶水费、餐费、住宿费等均属于会议费的合理组成部分
赠送纪念品属于"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赠送纪念品的开支",明确在业务招待费的实务认定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