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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职工a工资25000元,公积金缴纳比例10%,个人缴纳2500元,公司对应缴纳2500元,但本地区税务规定公积金缴纳限额为1900元(不考虑劳动保险费用)职工a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
【解答】您好!
您没有说限额1900元是一方还是双方合计金额,我按每方1900元计算,道理反正一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应纳税所得额=25000-3500-1900(个人部分就扣除这些,此处若不好理解,可以将“-1900”改为:“-2500+(2500-1900)”)+(2500-1900)(单位部分超过部分并入)=2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