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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分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的问题,假如总部获得了高新企业资格,享受15%所得税优惠,那异地跨省分公司也同样享受15%所得税优惠吗?

我司有跨省分支机构,总部是高新企业,享受15%所得税优惠,分支机构是否也同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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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用户70563538 提问于 2018-08-14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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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徐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8-08-15 13:12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另有佛山国税答疑《高新技术企业的分支机构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可供佐证。

    问:某公司的总公司是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是减按15%征收。刚在异省成立分公司,分公司是否可以一样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汇总缴纳?

    答:一、分支机构可以一并享受,但前提是分支机构必须是销售本企业产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因此,如果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从设立第二年起,根据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手续。

    三、税收减免税优惠政策是以法人为主体享受的,所以应由总机构统一申请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这个没有明确规定。只要如实开具,据实留存相关资料即可,比如上述批复,再就是拨款单据等。

    税务合规与筹划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5-08 14:21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对于自用的地下建筑物,区分以下情况:

    1、该地下建筑物独立于地上建筑物: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注:工业用房产一般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或其他用房产一般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具体扣除比例,以各地要求为准。

    2、该地下建筑物与地上建筑物相连:应将地下建筑物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财税地字[1987]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根据你的描述及上述规定,您地下污水处理厂一层属于房产税缴纳范围应该按上述公式计算房产税,地下二层我个人理解不属于房产税纳税范围,但建议您和主管税局确认一下为妥。

    税务合规与筹划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5-07 20:06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由于目前已经过了“2022年10月31日”,因此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如何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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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5-07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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