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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想请教一下积分兑换现金的问题,积分兑换现金这种操作是否只适用于金融机构或持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公司,其他公司只能兑换非现金产品或服务?谢谢老师!
【解答】您好!
可参考以下答疑:
一、海南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生活服务业(8月17日)》二十、关于酒店对外提供奖励优惠政策,如酒店提供累计积分(如满十送一)免费入住,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客户在支付酒店房费时已支付了赠品的对价,不属于视同销售。
二、江西国税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7月)
1、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对外发行信用卡的持卡人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纳税人应当视同销售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购进用于兑换的商品或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各地口径可能并不一致,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