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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您之所以有此一问,大概是基于新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然而,此规定并不导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废止或者失效。
原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半年奖、季度奖、年终奖皆已跨月,而前二者须并入发放当月,年终奖则单列出来;半年奖、季度奖并未因按月申报而单列出来,同样跨月的年终奖却未纳入当月,则因另有文件规定。如果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就意味着“年终奖”规定不适用;之前不也一样吗?
我的观点是:并非新税法一条规定修改而必然导致文件作废;当然我不是说一定不作废,只是说现在还没有因新税法而作废。
您好,
两地要根据取得收入的性质判断申报的项目,如果都符合工资薪金所得性质,就应该都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申报个税。如果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因此个人可以将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个人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同样应该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公司将一套商品房赠送给个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房地产公司将一套商品房赠送给个人,该个人是单位职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