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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部分管理人员由股东方派来的,工资社保都由我公司承担,但社保在股东方所在地交(外地,他们代缴我公司每月把费用打过去),这些员工没签劳动关系,股东方不再发工资,我公司在个税和企业所得税上怎样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贵公司部分管理人员由股东方派来的,工资社保都由公司承担,应属于任职情形,个税按工资薪金所得扣除社保费等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您好,
两地要根据取得收入的性质判断申报的项目,如果都符合工资薪金所得性质,就应该都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申报个税。如果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因此个人可以将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个人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同样应该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公司将一套商品房赠送给个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房地产公司将一套商品房赠送给个人,该个人是单位职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