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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了预提税,境内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的风险
是的。以前很多人认为税务局在非贸付汇支付出去以后,支付的环节有代扣代缴这个功能,扣税扣掉了企业所得税,税务局不让列支,但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明文规定即使支付出去,因之前从非贸付汇的管理上看,税务局不应该在非贸付汇的环节卡住企业。应该直接给备案表,企业就正常可以付出去了,代扣代缴是后续的程序,现在除了在代扣代缴环节完成之外,企业本身即使付出去了、代扣代缴了,若不符合规定,仍然企业所得税不得列支,此种情况现在明文列出,是非常容易存在的。
即程序性当中,实际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没有特别明确。它有可能会出现,铂略会员中普遍讨论比较多的,即可能付的是100块钱,但是最终的成本变成了125块钱,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很多企业在收费的时候,第一点有可能内部测算机制不太一样,有的纯粹即从商务或运营的角度,没有从税务的角度考虑该问题。若重复增税的成本,注意判定的时候,有必要参照一下外部收费,是否有必要收。第二点,要收的费用在什么样的幅度内是税务局能够通过的?这两点做到了,就会避免因为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而导致重复的问题。正常能够支付,代缴代扣之后,也能够企业所得税扣除,这样就不存在100块的支付变成125块的情况。
账务处理范畴,据实即可;就是说,实际收多少钱,就确认多少研发收入。至于研发成本,就是为了该项研发实际投入的支出(包括实物、货币资金等)。
但是,税务处理时,研发成本仍为据实;至于研发收入,则必须基于市场公允原则定价,就是说,同样情况,给外边人家干这个活,或者人家给您干这个活,收多少钱,这儿就要按照多少钱来定。
您好,
智利工程师在华提供服务,如果该服务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时间不超过183天,则可能根据双边税收协定无须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83天,构成常设机构,则要在中国纳企业所得税,并产生个人所得税。
虽然纳税人是境外企业,但目前流程上由扣缴义务人也即贵司代扣代缴。
服务产生的增值税,没有免税条款,根据提供的具体服务认定,通常为6%。
企业所得税,如果构成常设机构需要缴纳,一般是核定利润率 15%-30%,然后再乘以税率 25% 来缴纳。
智利的国际税收协定见如下链接
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644352/content.html
主要条款为第十五条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
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
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
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
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
定基地所负担。
您好,
为您查询了中德国际税收协定
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152685/content.html
如果德国公司在中国没有常设机构,属于发生在境外的受雇所得,可以豁免在中国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在中国有常设机构,则按照常设机构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核定利润率,即按照15%到30%核定,在乘以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综合为3.75%到7.5%。
是否能证明服务发生在境外,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争议。需要根据贵司的交易合同,和税务局的沟通情况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