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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法人制企业,分公司是负责人制,分公司之前是独立核算,从2018年10月份想把所得税汇总到总部,想麻烦问一下,是不是只能用它以后的盈利或亏损额,之前的几年之内的亏损是不是都不能用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9-18 09:07
您的描述可能有自相矛盾之处。
若为法人企业,则目前企业所得税乃是法人税制,分公司原本就应纳入法人企业一并计算;税法层面,也就从来不会涉及分公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盈亏问题。
但依您之描述,似乎分公司之前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则所谓“分公司”其实属于独立法人(至少按照您的描述能够推出如此结论),那么一般合并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除非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弥补一部分(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但按照您的描述,估计难以符合,您可查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照一下。
其实,关于这个事情,现在和之前一样的,2026年并无不同,即这种“建筑服务*劳务分包费”开法原本就不准确。所谓“分包”,就跟商业流通一样;同样一件衣服,厂家开票“销售衣服”,商场开票也是“销售衣服”。这儿也是一样,同样盖一件房子,总包直接盖,那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分包去盖,也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即使分包只盖一面墙,那也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
这个主要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为不能给自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的是普通发票,那么影响不大;当然,最好还是勾选。
据我了解,律师接了业务,即收取代理费,同时相关代理业务随之开展,因此,收到代理费时,直接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