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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2022年1月财税政策法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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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2022年1月财税政策法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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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2022年1月财税政策法规集


进出口税政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韩国生效情况,自2022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协定税率,2022年协定税率见附件。

附件:2022年对韩国实施RCEP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2年1月9日


其他税政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修订《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总办征科发〔20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规范企业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税收信息化管理,促进税收信息化服务商守信履约,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表

   2.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认定表

   3.××省(区、市)税务局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1月5日


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

(试行)


一、信息化服务商

信息化服务商是指为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提供信息化项目承建、运维、咨询、监理服务或参加相关采购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服务商)。

受服务商指派参与税务部门信息化服务工作的个人,其行为纳入服务商行为记录。

二、失信行为

服务商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1.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运维服务质量评价上季度得分被扣减较多,且未按承诺改进到位的;

3.违反合同约定内容,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配合监理工作或对监理指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5.其他违反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攻击或侵入税务信息系统(包括CA等);

2.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合同约定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4.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

5.另行开发销售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

6.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意竞标;

7.存在“围猎”税务人员行为的;

8.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

9.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

10.其他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三、失信行为的认定

(一)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1.认定标准:服务商违反税务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导致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网络安全事件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未造成上述后果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2.认定部门:电子税务管理部门。

3.信息来源:网络安全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实施单位发现并发起;其他部门的通报。

4.认定流程:发起认定(认定部门发现;其他信息来源单位自发现起3个工作日,将具体情形、产生的不良后果,以表单方式提交认定部门,表单模板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失信记录表)→核实确认(认定部门自发现或知悉通报、收到表单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经查属实的,3个工作日填制表单报送同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表单模板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失信认定表)。

(二)运维服务质量评价上季度得分被扣减较多,且未按承诺改进到位

1.认定标准:服务商服务质量评价上季度得分被扣减5分(含5分)以上,且本季度未按承诺改进到位。

2.认定部门:督察内审司、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第二大队)。

3.信息来源:服务质量评价系统。

4.认定流程:发起认定(评价部门每个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服务质量评价系统中完成服务商服务质量评价)→核实确认(认定部门对评价得分结果和改进程度进行审核确认)→认定结果(对符合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认定部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填制失信认定表报送同级网信办)。

(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

1.认定标准:服务商未按合同要求交付合格产品或服务,导致系统不能按时上线运行或系统阻断运行超过4小时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未造成上述后果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2.认定部门:业主单位。

3.信息来源:业主单位、实施单位、运维监控部门、监理管理部门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一)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认定流程。

(四)不配合监理工作或对监理指出问题整改不到位

1.认定标准:服务商不按监理要求提供所需资料或其他不配合监理工作的,对监理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2.认定部门:监理管理部门。

3.信息来源:监理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一)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认定流程。

(五)攻击或侵入税务信息系统(包括CA等)

1.认定标准:服务商存在攻击或侵入税务信息系统的。

2.认定部门:电子税务管理部门。

3.信息来源:网信管理职能部门的认定、通报、决定等。

4.认定流程:发起认定(认定部门发现)→核实确认(认定部门自发现或知悉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3个工作日填制失信认定表报送同级网信办)。

(六)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意竞标

1.认定标准:服务商竞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恶意投标的。

2.认定部门:采购部门。

3.信息来源:评标委员会报告;评标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一)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认定流程。

(七)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

1.认定标准:服务商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售硬件、软件、服务或进行其他变相收费的。

2.认定部门:业主单位。

3.信息来源:纳税人、缴费人、其他部门或人员投诉;有关部门通报;业主单位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发起认定(认定部门发现;认定部门知悉投诉、通报)→核实确认(认定部门自发现或知悉投诉、通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经查属实的,3个工作日填制失信认定表报送同级网信办)。

(八)另行开发销售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

1.认定标准:服务商另行开发销售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

2.认定部门:业主单位。

3.信息来源:纳税人、缴费人、其他部门或人员投诉;有关部门通报;业主单位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七)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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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政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韩国生效情况,自2022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协定税率,2022年协定税率见附件。

附件:2022年对韩国实施RCEP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2年1月9日


其他税政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修订《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总办征科发〔20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规范企业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税收信息化管理,促进税收信息化服务商守信履约,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表

   2.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认定表

   3.××省(区、市)税务局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1月5日


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

(试行)


一、信息化服务商

信息化服务商是指为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提供信息化项目承建、运维、咨询、监理服务或参加相关采购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服务商)。

受服务商指派参与税务部门信息化服务工作的个人,其行为纳入服务商行为记录。

二、失信行为

服务商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1.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运维服务质量评价上季度得分被扣减较多,且未按承诺改进到位的;

3.违反合同约定内容,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配合监理工作或对监理指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5.其他违反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攻击或侵入税务信息系统(包括CA等);

2.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合同约定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4.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

5.另行开发销售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

6.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意竞标;

7.存在“围猎”税务人员行为的;

8.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

9.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

10.其他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三、失信行为的认定

(一)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1.认定标准:服务商违反税务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导致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网络安全事件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未造成上述后果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2.认定部门:电子税务管理部门。

3.信息来源:网络安全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实施单位发现并发起;其他部门的通报。

4.认定流程:发起认定(认定部门发现;其他信息来源单位自发现起3个工作日,将具体情形、产生的不良后果,以表单方式提交认定部门,表单模板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失信记录表)→核实确认(认定部门自发现或知悉通报、收到表单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经查属实的,3个工作日填制表单报送同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表单模板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失信认定表)。

(二)运维服务质量评价上季度得分被扣减较多,且未按承诺改进到位

1.认定标准:服务商服务质量评价上季度得分被扣减5分(含5分)以上,且本季度未按承诺改进到位。

2.认定部门:督察内审司、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第二大队)。

3.信息来源:服务质量评价系统。

4.认定流程:发起认定(评价部门每个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服务质量评价系统中完成服务商服务质量评价)→核实确认(认定部门对评价得分结果和改进程度进行审核确认)→认定结果(对符合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认定部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填制失信认定表报送同级网信办)。

(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

1.认定标准:服务商未按合同要求交付合格产品或服务,导致系统不能按时上线运行或系统阻断运行超过4小时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未造成上述后果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2.认定部门:业主单位。

3.信息来源:业主单位、实施单位、运维监控部门、监理管理部门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一)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认定流程。

(四)不配合监理工作或对监理指出问题整改不到位

1.认定标准:服务商不按监理要求提供所需资料或其他不配合监理工作的,对监理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2.认定部门:监理管理部门。

3.信息来源:监理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一)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认定流程。

(五)攻击或侵入税务信息系统(包括CA等)

1.认定标准:服务商存在攻击或侵入税务信息系统的。

2.认定部门:电子税务管理部门。

3.信息来源:网信管理职能部门的认定、通报、决定等。

4.认定流程:发起认定(认定部门发现)→核实确认(认定部门自发现或知悉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3个工作日填制失信认定表报送同级网信办)。

(六)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意竞标

1.认定标准:服务商竞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恶意投标的。

2.认定部门:采购部门。

3.信息来源:评标委员会报告;评标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一)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认定流程。

(七)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

1.认定标准:服务商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售硬件、软件、服务或进行其他变相收费的。

2.认定部门:业主单位。

3.信息来源:纳税人、缴费人、其他部门或人员投诉;有关部门通报;业主单位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发起认定(认定部门发现;认定部门知悉投诉、通报)→核实确认(认定部门自发现或知悉投诉、通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经查属实的,3个工作日填制失信认定表报送同级网信办)。

(八)另行开发销售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

1.认定标准:服务商另行开发销售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

2.认定部门:业主单位。

3.信息来源:纳税人、缴费人、其他部门或人员投诉;有关部门通报;业主单位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七)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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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