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上半年重点政策回顾及常见问题答疑
课程介绍: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这些税费优惠政策有三个特点:
一是突出连续性,该延续的延续。如:延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一批实施效果好、社会期待高的政策,及时稳定社会预期。
二是突出精准性,该优化的优化。如:优化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所得税等一批支持小微经营主体纾困发展的政策,突出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支持。
三是突出制度性,该创新的创新。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统一提高到100%,并且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进一步营造激励企业创新投入的良好税制环境。
本次课程铂略邀请税务专家高老师,对于2023上半年的12项税费政策进行梳理,对重要的政策进行解读,方便企业更好的运用优惠政策,合理受惠。
讲师介绍:
高 欣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高老师有着20年+税收业务工作实践,对税收理论有较透彻的理解,对税收实操有娴熟的技巧。高老师先后供职于河北交通银行审计部经理,富立房地产开发财务总监,金茂集团投融资总监、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培训师等。由于各企业任职的经历,使高老师熟悉各种票据的使用,对财务领域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房地产项目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高老师目前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培训负责人,他能够很好的结合企业内部各岗位的特点,找出企业生产经营的薄弱点及筹划点,把理论和实际操作完美的结合。同时,高老师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等证,在教学过程中,善于根据企业需求,理论结合实际,贴近学员需求,解决实务问题。
模块介绍:
模块一:增值税政策
介绍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和减征增值税政策。
模块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介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等政策。
模块三:其他税收政策
介绍了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分档减缴、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策。
模块一:增值税政策
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享受条件】
1. 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是选择按季度申报还是按月度申报更有利要看小规模纳税人每个月的销售额情况)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4.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 【优惠内容】
1.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果有5%税率的,则5%的部分不能减按1%缴纳)
• 【享受条件】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2.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 87 号)
•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
2.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3. 加计抵减比例及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