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非居民税的备案要求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27
目前税务局不会采取一个额外的标准。因为同期资料已经有前面的法律给出明确的标准。估计税务局应该会有实务操作当中的范围,因为一旦启动了转让定价特别纳税的资料,某种意义上,该程序完全不一样,税务局内部的流转金也不一样。按照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上面提交的资料,只是要求提供合同相应的收取凭证,以佐证是否合理。并没有提到一定要企业按照之前的国税发【2009】2号文,提供比较完备的同期资料准备。因为有的企业规模比较小,完全没有达到同期资料的要求,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实施,企业就有可能在该环节准备一份同期资料。划分的时间对于有的企业也会认为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数字。对一个非贸付汇清单比较小的情况,铂略认为也是一个不经济的要求。在上海像四五百万,没有明文的规定,从税务局的角度,会认为是相对比较重大的一个交易。此种情况下,可能税务局比较较真,在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没有很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可能会要求企业专门做一项同期资料准备的资料。目前的同期资料准备,大部分是针对企业整体利润水平做的。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而言,若要完全符合同期资料要求,应该是交易曾经的同期资料的东西。即使企业准备了该同期资料,也不一定能满足税务局的要求。
您好,
我理解一下,您这个软件,从国外进口是6%,走非贸付汇而非海关路径。您再销售给国内客户,问是否可以增值税13%。问题是这个意思吗。
回答:
可以开 13%,且不以海关报关进口为前提。 "非贸代扣 6% vs 对外开 13%" 并不矛盾。这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纳税环节。
销售软件产品,向客户交付软件并授予使用许可 属于销售货物,税率13%,可以开 13% 专票。
转让软件著作权,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税率 6%。
可以参考税务局12366回复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2801a637b7043dea30e412d92899669
至于进口环节,主要是看您的进口渠道。
有载体介质(光盘、U 盘等)才需要报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 13%,凭海关缴款书抵扣;
无介质线上传输无需报关,走税务代扣 6%(即您的现状)。
进口的税率逻辑和境内销售的税率逻辑是两条平行线,互不干涉。
您好,
这个是很常规的业务,注意如下几点:
关联机构间的代垫服务贸易费用,需凭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办理,且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如果仅限新加坡发生的住宿,据实即可。
如果无加价,也不涉及税费。
您能把问题再描述具体一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