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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购入时间对缴税有影响吗
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14]57号规定,上述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所以,铂略认为对于贵司处置固定资产,要明确购入时是否抵扣过进项税,如果抵扣过进项税,要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有抵扣过进项税,在2014年7月1日前,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在2014年7月1日后,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所以,是需要进行备案和建立相关台账并保存好相关资料。
如果单次(日)超过500元,需要取得发票。如果超过上述金额,且未取得发票,无法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乃是取得所得的个人,如果公司承担,相当于佣金增加;若未取得发票,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三)按次(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个人,通常不会办理税务登记、定期申报)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确实,按照《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三、关于具体报表项目的列报:(二)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至于“用于办税人员奖励计入什么科目”,并无直接规定。个人认为,这属于企业相关人员的一项日常工作,一并纳入职工薪酬核算即可。当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明确说明是对“商业零售企业”。又改文件没有说明其他类似的业务可以参照执行。
因此,贸易性企业不可以参照2014年3号公告进行处理。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执行。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