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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客诉的税务处理
铂略会员01480564
提问于 2017-05-15 08:5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以,贵司额外赠送货物给客户,是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是指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销售额及折扣额,才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若未在“金额”栏中注明折扣额,仅在“备注”栏中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所以,贵司赠送抵扣券给客户,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