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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活动赠送如何避免视同销售
喜洋洋
提问于 2017-08-09 17:19
贵司举办促销活动对外赠送礼品,只要进行了账务处理,想不交税,几乎不可能,除非故意不申报,但这样稽查很容易查出来。
直接打折也是促销的一种方式,是赠送礼品还是打折,还是要贵司根据客户的心理,以及销售的是何种货物来确定。比如,如果是单位购买,买方经办人肯定是希望不打折而是赠送礼品。
你说的很对,如果把商品和赠品直接在发票上注明,会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买方如果是单位,只能把购买的商品和赠品一起入账,经办人购买动力会因此不足,原因,你懂的。
所以,大多数商家采用的方式都是单独给赠品,而不是通过销售折扣或把销售的商品与赠品一起体现在发票上。因为后一种方式,购买不太认可,态度不积极。第一种方式下,规范的企业全额视同销售申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如果受赠方是个人,还需要负担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而不规范的做法,要么就是赠品不记账(比如由供货商提供,或账外资金购买),要么就是如实记账,但不如实申报纳税。这两种情况均违反税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由于A、B、C均有明确的电商单售价格,能够确定“市场价格”,以A、B、C三件商品在电商平台上的单售价格之和,作为礼盒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比较合理。
这样不可以的。
核定扣除与凭票抵扣,属于完全不同的计税方式,不应存在各属期混淆情况。也就是说,若改变抵税方式,则只能自改变起,新发生购进业务而新取得抵扣凭证,才可依法抵扣。
我需要具体举例来讲:比如促销品30元购入,在销售一件50元购入、卖价113元的主商品时赠出去。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注意,这是两件商品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主商品 50
——赠品 30
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销售额已经包含于实收款项之内,无需另外计税;亦不涉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