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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那Y公司是食品公司,它能开伞的发票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22 13:57
您好,如果Y公司经营范围不含伞一类物品,单从税法角度讲,不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只要是增值税应税范围,符合增值税开票要求的都应该开增值税发票,并纳税。建议企业发生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此类情况,应先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咨询当地对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是否有本地规定。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经营了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的业务,但业务是真实发生的,票货一致,而当地税务部门也未规定超越范围经营开具发票的行为为禁止,企业是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
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 IC卡。
需要按照独立公允原则处理。比如甲公司、乙公司是关联企业;甲公司借了2个亿给乙公司,没有收利息,银行贷款利率4%,那就视为甲公司收到800万的利息,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双方税负完全相同。就是说,比如两个公司这年分别交了2000万的企业所得税;那可以不用调整。因为税收整体没有损失,一边多交,另一边就少交。
但是,如果双方税负不同,比如甲公司盈利、乙公司亏损,就必须进行纳税调整了。因为甲公司收了利息,需要交税;乙公司支付利息,还是亏损,这样税收整体就影响了。
预收款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货时一并确认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或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如果业务真实,依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纳税,那也不会涉及税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