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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的个税处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13 10:46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文件,还没有出台总局的公告,所以具体的操作规程目前还没有明确。
1. 这个200元指对个人新买的健康养老产品险还是以前买的产品也适用?
答:原则上不行。实体从旧,享受政策原则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或者文件明确执行期限,按期限执行。
2. 个人报给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扣缴就可以吗?
答:可以。
3. 需要提供投保的保单复印件吗?
答:具体操作程序还不知道。保单和发票肯定是必备资料。
4. 如买的健康养老险一年为1800元, 那每个月个调税新增可扣除额是200元还是1600/12?
答:一年在2400以内。
这压根不是折扣折让,就是“捆绑销售”。应当将其实收款项,按照各自公允价值比例分摊,各自适用税率开票、计税。
这么来讲吧,您花的这个钱,是可以依法作为研发费用扣除和加计扣除的。但是,不是作为“使用权资产折旧摊销用”(会计口径),而是作为“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其实,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另外,虽然“使用权资产折旧”作纳税调增,但同时相应租赁费也是作纳税调减的,道理一样。
预收货款(没错,增值税范畴下,热力属于货物),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那么,对于这个业务,如果收款已经开票,那就没问题了,开票即纳税。但若没有开票,那我不妨直说(而不会像某些AI一样,一本正经胡说八道):热力这种货物,乃是持续交付,而非时点、一次交付,则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存在不同看法,比如开始供暖一次确认、分月确认、供暖季结束一次确认,但其实都没有直接、准确的税法依据。谨慎起见,还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