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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13 16:21
1、ppt中24、25页雇主责任险内容前后矛盾,究竟是属于财产险可以税前扣除,还是商业人身险,不得扣除?
答:雇主责任险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属于商业保险。
2、29页,赠送雨伞的个税扣缴会计分录为什么借方是其他应收款?向谁收?PPT中直接写了借:其他应收账款-代扣个税,老师在讲课时也是直接读了一下,没有做解释,请解释一下。
答: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属于应由个人负担的,是代扣代缴,所以要收回来,但是实际上这块收不回来,可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3、30、33页,向小贷公司支付的利息能否扣除为何要考虑关联债资比?因二者并不是关联公司。另外,即使是关联方,按照财税(2008)121号,如果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是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就可以不必考虑关联债资比(ppt中是否没有必要将“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与“关联债资比”两个条件同时考虑)。PPT中直接写了相关内容:“二是防止资本弱化条款即关联债资比要符合121号文件规定精神”46页;“三是不违反资本弱化条款,前文已述,不超过关联债资比的要求。”48页,老师并没有做解释为何要考虑关联债资比。
答:第一,小贷公司和企业如果属于关联方,这块就要考虑关联债资比的问题。第二,如果符合属于关联方,满足了独立交易和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方的条件,就可以不考虑比例问题了。第三,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和关联债资比不矛盾,一个是对利率的限制,一个是对债资比例的限制,都要考虑的。
应当适用“月度工资薪金税率表”(是劳务所得,但适用此表),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上所述,若其“十几天”分在三个月里,则“分3个月发放”没有问题。但若实为连续,则上述操作存在税务舞弊风险。
个人认为是需要缴纳的。
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乃是工资薪金。而“财税〔2015〕72号”文件则明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可能有人质疑,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与企业只是劳务关系。但若如此理解,那向退休返聘人员支付款项,就不能叫工资了,只能叫劳务费,也不能用工资表核算,而要取得劳务费发票了。事实上,恐怕现实中不会用发票来入账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向当地主管部门(工会、残联)或者征收部门(税务机关)了解一下具体政策把握情况。
我大致给您讲一讲要点吧:
一、开具、取得咨询费,必须业务真实、票实完全相符、三流一致,不能虚开发票(所谓“三方票”也是虚开),也不能以所谓“咨询费”的名义,拿走其他款项(比如分红)。(之前,见过外省某地方的某企业,给北京某公司开了几千万“咨询费”,一看就知道是假的。)
二、开票大类更改,其实也没有什么实质改变,具体开票项目还是“咨询服务”,只是大类是“签证咨询服务”还是“生产生活服务”,就是一种分类方式而已;但税率还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