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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13 16:21
1、ppt中24、25页雇主责任险内容前后矛盾,究竟是属于财产险可以税前扣除,还是商业人身险,不得扣除?
答:雇主责任险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属于商业保险。
2、29页,赠送雨伞的个税扣缴会计分录为什么借方是其他应收款?向谁收?PPT中直接写了借:其他应收账款-代扣个税,老师在讲课时也是直接读了一下,没有做解释,请解释一下。
答: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属于应由个人负担的,是代扣代缴,所以要收回来,但是实际上这块收不回来,可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3、30、33页,向小贷公司支付的利息能否扣除为何要考虑关联债资比?因二者并不是关联公司。另外,即使是关联方,按照财税(2008)121号,如果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是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就可以不必考虑关联债资比(ppt中是否没有必要将“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与“关联债资比”两个条件同时考虑)。PPT中直接写了相关内容:“二是防止资本弱化条款即关联债资比要符合121号文件规定精神”46页;“三是不违反资本弱化条款,前文已述,不超过关联债资比的要求。”48页,老师并没有做解释为何要考虑关联债资比。
答:第一,小贷公司和企业如果属于关联方,这块就要考虑关联债资比的问题。第二,如果符合属于关联方,满足了独立交易和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方的条件,就可以不考虑比例问题了。第三,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和关联债资比不矛盾,一个是对利率的限制,一个是对债资比例的限制,都要考虑的。
需要按照独立公允原则处理。比如甲公司、乙公司是关联企业;甲公司借了2个亿给乙公司,没有收利息,银行贷款利率4%,那就视为甲公司收到800万的利息,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双方税负完全相同。就是说,比如两个公司这年分别交了2000万的企业所得税;那可以不用调整。因为税收整体没有损失,一边多交,另一边就少交。
但是,如果双方税负不同,比如甲公司盈利、乙公司亏损,就必须进行纳税调整了。因为甲公司收了利息,需要交税;乙公司支付利息,还是亏损,这样税收整体就影响了。
预收款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货时一并确认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或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如果业务真实,依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纳税,那也不会涉及税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