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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预收款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29 09:4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四条的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因此,对于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应在签订合同时先按5元的定额贴花,在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补贴印花。
我对于电信专业术语、电信专业知识不太了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手机流量服务、短信和彩信服务、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不含手机流量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不含宽带接入服务)、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等业务活动。
您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定义自行判定一下。
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也就是说,充值时应当计入“预付账款”,不能税前扣除;待实际加油时,结转相应成本费用,才可依法税前扣除。
这个实事求是即可。(其实,企业会计准则也是经常给出原则性处理意见。)
比如酒类,那个酒瓶显然构成产品成本。但是,卖酒的时候,再另外搭个袋子之类,则可作为销售费用。关键是是否与产品本身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