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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免税福利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8:32
外籍员工的某些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认定,是很多公司财务人员的困惑。有的财务人员认为,外籍员工的洗衣费、房租、餐补、子女学费、语言训练费等费用属于福利性支出,有的认为这些费用属于管理费用,而有的认为其为工资的一部分。铂略财务培训认为这些费用应纳入工资薪金。但由于这些员工为外籍人士,这些支出为额外费用,有额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财税字[1994]020号等文件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助、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的探亲交通费每年给予2次扣除。实报实销是指外籍员工自己租房取得发票,然后到公司进行报销。非现金形式 一般是指公司直接租房让这些外籍员工居住。这部分费用均属于外籍员工的工资。
税务局会核查这些费用的真实性,故建议均需要保留发票备查。
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基础及免税项目梳理 视频课程:https://www.bolue.cn/onlines/570 课堂笔记:https://www.bolue.cn/researches/3425 铂略的这份视频课程和报告正好是讲这个问题的,很全面,可供参考!
这个确实没有这么明确的政策,我个人理解,脱敏发票通过前后数字和姓名也能判断的,确属单位人员的旅客运输服务发票就可以抵扣。
以上理解不完全正确,我来一一解释:
一、合伙企业盈利,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金额>账载金额→调增多交税,这是对的。反之不调减、不调增。为什么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显然,这是个加法:作为计税依据的“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只可能大于或者等于“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不可能小于。
二、合伙企业亏损,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金额为0,按照实际收到的投资收益全额计入利润总额,正常交税。这是对的,原理与上面第二部分一样。
三、如上情形,显然计税依据乃是15万。即账载金额15、税收金额也是15(原理在上面第一部分已经说了,税收金额=实分+应分)。
AI的吧。不过这次虽然依旧废话不少、说得不全,但好在大致没有说错——主要是它说了一些笼统、抽象的话,不太存在对错问题。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基本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扣除条件
(一)实质要件: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实际发生、金额合理。
(二)程序要件: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并有足以支撑的辅件,比如相关合同协议、结算单据、资金流水等。
增值税方面: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
个人所得税方面:若向个人赠送,需要依照偶然所得、20%税率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企业负担,那就倒推为税前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