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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为房地产企业,现在香港、澳门及外国投放我司项目的广告,我们不想对接广告公司或电视台,由境外广告代理机构一站式服务,他们包制作、发布等环节,他们去对接电视台。请问我们支付境外广告代理机构的境外广告制作和发布费用是否缴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12 15:22
香港、澳门在税法上属于境外,与外国在管理上无区别。
这个问题涉及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
首先,企业所得税无需扣缴。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产生税金有两种情况。第一是被动收入,如收取境内利息、股息、专利授权、商标授权等费用,属于被动收入,应征税。第二是主动收入,即企业经营所得利润。主动收入缴税必须构成常设机构,构成常设机构必须入境。既然不入境,那么无需扣缴企业所得税。
其次,增值税有机会不做扣缴。增值税主要参考 财税(2013)106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因此,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广告宣传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但需注意,这里做出无需扣缴的核心在于认定境外广告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但该词语较为模糊,缺乏明确定义,因此不同地区税务机关认定可能不同。据铂略财务培训了解,宁波国税局支持不扣缴税金的观点。
可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如果属于经营所得,可以先弥补亏损之后再算个税。但如果属于其他应税项目,则不能跨年弥补了。详细政策可以查阅一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相关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