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发票遗失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13 13:05
需要区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根据开票方的存根联、记账联的复印件和已抄报税证明(去供应商税务局开出)可以给买方进行进项抵扣和税前扣除。即凭上述资料等用于专用发票的效力。
普通发票遗失,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应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根据税务局要求处理。
比如说,您原本应当付给供应方100万,供应方给您开具100万的发票。现在因为供应方违约了,您公司依照约定扣下5万,只向他支付95万,则其给您开具95万发票;若其已经开具100万发票,则红冲5万(即开具“-5万”,100-5=95)。
关于这个问题,既然“代收代付”,则员工属于您公司,也是您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公积金;人事代理公司只是“代理”而已。也就是说,人事代理公司只就收取您公司的手续费给您公司开具发票;而您的员工的工资、社保公积金,您公司仍依工资表、发放记录和缴费单据(这二者可由代理公司提供)入账。
这属于(因拖期货物)而给予的“销售折让”,应当按照扣款之后实际收取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及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已经开具发票,则可红冲扣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