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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异地租赁仓库以供收发货的行为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铂略会员80554110
提问于 2018-02-28 09:28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有些异议,规定不太明确。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项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关于企业将货物移送到异地仓库的行为,有的地方将其视同为外出经营活动,要求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作报验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由此看来,该管理制度的适用对象是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异地仓库的设立,一般是以租赁协议和租金支付的方式长期的、持续的存在,而不是临时的。所以也可不算作《外管证》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