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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购物卡用于职工福利和交际应酬,实质上不是将实物资产用于职工福利和交际应酬,是赠送商业预付卡,因此,不用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如果购入购物卡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职工福利和赠送客户都不能抵扣进项,如果抵扣了,要做进项转出,会计分录如下:
用于职工福利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用于赠送客户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处理上不能抵扣进项,如果抵扣要做转出,转出后增加福利费或者招待费金额。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限额扣除即可。均不用视同销售处理。
如果单次(日)超过500元,需要取得发票。如果超过上述金额,且未取得发票,无法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乃是取得所得的个人,如果公司承担,相当于佣金增加;若未取得发票,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三)按次(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个人,通常不会办理税务登记、定期申报)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确实,按照《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三、关于具体报表项目的列报:(二)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至于“用于办税人员奖励计入什么科目”,并无直接规定。个人认为,这属于企业相关人员的一项日常工作,一并纳入职工薪酬核算即可。当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明确说明是对“商业零售企业”。又改文件没有说明其他类似的业务可以参照执行。
因此,贸易性企业不可以参照2014年3号公告进行处理。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执行。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