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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前完成的建安工程,5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的发票企业可以做进项抵扣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6-01 16:38
1、能不能抵扣进项,一看发票是否合规,二看是否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的范围(假设贵公司不存在此种情况)。
2、发票是否合规包含三个方面:票面本身是否合规、票与业务是否一致、发票开具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3、假设票面本身没问题、与业务也一致,那么本问题的关键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本身有无问题。
4、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应于业务发生时开具,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增值税发票应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30日前还是之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前,则应开具营业税发票而非增值税发票,如果在后,则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两个因素:服务发生和应付款时间,服务在4月30日前没有异议,如果合同约定应付款时间(或者合同没有约定,实际付款时间)在4月30日前,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在4月30日前,应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如果没有及时开具营业税发票,5月1日后也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反之,如果虽然服务发生在4月30日前,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在5月1日后,则应缴纳增值税,此时取得符合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
答复仅供参考,具体执行请遵照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联申报填报范例及要点》(2022 年 5 月)
“关联交易金额统一按不含增值税填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口径一致。”
从上面描述来看,主要业务、主要目的还是“售卖压缩空气”,似乎没看到具体“服务”,或者说,即使有服务,那是为了实现“售卖压缩空气”这个主要目的而服务。因此,应当按照“售卖压缩空气”开具发票合适。
存在一定风险。
一、合同目的在于约定双方权力义务。如上所述,合同名称并未明确约定于合同,则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二、“产品名称及型号最终以……发票为准”则属于方向反了。准确来讲,应当是发票据实开具。打个比方,您买了华为MATE70,发票就开华为MATE70;而非发票开华为MATE70,这个东西就是华为MATE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