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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答疑】个税的税务处理10问10答!~
来源:铂略财税
时间:2021-02-01 11:18

摘要:2021年发年终奖有没税收优惠?某员工2020年度曾在两家公司任职,在现任的公司工作不足一年,年终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计算公式是除以12还是除以所在公司任职月份数?

问题 1

 

2021年发年终奖有没税收优惠?

 

铂略答

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问题 2

 

某员工2020年度曾在两家公司任职,在现任的公司工作不足一年,年终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计算公式是除以12还是除以所在公司任职月份数?

 

铂略答

除以12。

 

根据:财税〔2018〕164号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很明确是除以12,不考虑工作几个月。

 

问题 3

 

请问3.8节、建军节节日费,独生子女补贴费,这种计入个人所得税缴税基数吗?

 

铂略答

一、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二、关于其他节日补贴,我们可以反过来理解一下。大多数月份都有节日(中式、西式还有这几年自创并流行的),如果节日补贴可以不用缴税,那么企业可以不发工资,而只发节日补贴就可以了;显然这样并不合理。

 

因此,节日补贴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除非另有专门文件规定。

 

问题 4

 

以现金方式发放的误餐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防暑降温费需不需要缴纳个税?  

 

铂略答

单位以现金方式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通讯费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通讯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税。

 

不少地方税务局是规定超过限额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税,而不是全部要计缴个税,具体要参考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问题 5

 

收到劳务发票,还需要申报劳务个人所得税吗?

 

铂略答

需要。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除经营所得(这也没法扣啊,其应纳税所得额乃是税法口径利润,而非某笔支付款项)外,支付单位皆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单位员工(即“全员”,无论是否发工资)、单位支付款项(即“全额”,无论是否员工)二者之一,即负有扣缴、申报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二、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依法取得相应发票,但取得发票与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不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三、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如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对个人取得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申请代开了发票,也不论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时,均应按照该项所得的适用税率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在代扣税款时,将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金额予以抵减。(当然,若代开发票未代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不能减除了。)

 

四、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意,是并入以后的综合所得扣除上述各项;并非劳务报酬扣除一次、综合所得扣除一次,那样就重复扣除了)。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年度口径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问题 6

 

年底计提的绩效工资是否需要同时将个人所得税计提出来?

 

铂略答

何时计提(计提工资时还是发放工资时),这是账务处理问题;税法不管,您可自行决定。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于发放时履行代扣(预扣)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于次月申报期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问题 7

 

企业发给员工的购书卡、洗衣券、电影卡、纸质品等福利需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铂略答

需要代扣个税,这些属于非货币的实物性福利,属于个税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范围。

 

根据:个税法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问题 8

 

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有两位自然人股东,A股东拥有60%的股权,A股东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B股东拥有40%的股权,B股东注册资本未实缴,因企业亏损,B股东以零对价转让40%股权,请问: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涉及是否有文件支撑?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如上所述,既然并未实缴出资,则股权转让时原值为0,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关键在于股权转让收入。虽然零元转让,则要看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六项,(二)(三)(五)(六)可以直接排除,(四)通常难以适用(不可能有完全相同情形比照),关键在于第(一)项。您之提及“亏损”,但未说明“净资产”是否为负,因此无法为您直接确定。

 

问题 9

 

高管任职激励和年终绩效都在12月发放,可以合并按全年一次性计税吗?

 

铂略答

不可以,一年只可以适用一次年终奖的政策,你发放的任职激励和年终奖如果是分两个项目发放,只能选择其中一项适用年终奖政策。

 

问题 10

 

外籍人常驻香港并与香港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来境内不高于多少天,可以不用在境内交个税?

 

铂略答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只就境内支付部分纳税,但不能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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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