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
我司出口实验室用蛋白到美国,是否可以申请出口免税,如可以,要怎么操作?
铂略答
实验室用的蛋白通常归入38220090。根据中国税法,出口退税率为13%。如果你单位是生产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出口合同、发票等,并填写免抵退税申报表。
问题 2
张老师,您好,请教您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单位给A单位来料加工产品。我们单位有一个工序不能完成,又委托炼钢厂完成这道工序。完成这道工序后变成最后的原料,我们单位再生产,最后变成产品给A单位。现在有个问题是我们单位和A单位签订的原料比例是1:1.6,但和炼钢厂签订的加工费是吨钢800元/吨。最后我们会盈出0.6的炼钢厂加工后的原料。这个原料我要如何账务处理?而且有没有税务需要处理?
铂略答
1.来料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先由经营单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好《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在《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上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章,递交主管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和进口通关手续。
2.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3.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单耗后,企业可以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剩余料件结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缴纳不超过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纳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后,海关予以办理:
(一)同一经营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企业的;(二)剩余料件转出金额达到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50%及以上的;(三)剩余料件所属加工贸易合同办理两次及两次以上延期手续的;剩余料件结转涉及不同主管海关的,在双方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转入地海关收取风险担保金。须缴纳风险担保金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缴纳风险担保金:(一)适用加工贸易A类管理的;(二)已实行台账实转的合同,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三)原企业发生搬迁、合并、分立、重组、改制、股权变更等法律规定的情形,且现企业继承原企业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剩余料件结转不受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一贸易方式限制。
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并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二)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海关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三)使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要内销的,海关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问题 3
发货地与采购地不一致是否有风险
我公司为贸易公司,向国外总部采购商品进口国内销售,但商品是由国内兄弟公司生产的。之前的流程是国内兄弟公司生产后出口到国外总部,我们向总部采购后,再空运到国内报关进口。如果我们改为国内兄弟公司生产出口不是直接到国外总部,而是到香港(兄弟公司生产厂在深圳),我们在向总部采购后,货物从香港运输至国内报关进口。但是我们付款是直接付给国外的总部。这样发货地与采购地不一致,是否有风险?
铂略答
1.转口贸易(Entrepot Trade)又称中转贸易(Intermediary trade)或再出口贸易(Re-Export Trade),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的贸易。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
2.假设在香港公司设立C,向国内深圳工厂购买货品,C再卖海外总部公司H,海外总部公司H再把货转卖给国内贸易公司,国内贸易公司将货款付给H总部。
问题 4
我们海外客户每年与我们公司签订年度产品价格,然后每季度会依据市场原材料让我公司跟踪产品的季度价格。我公司依据年度价格出口报关及开具发票给海外客户,如原材料价格下降,那么季度价格就会低于年度价格,我们需要退款给海外客户。请问针对年度价格与季度价格之间差异产生的应退款项,海外客户想从我们出口应收款项中进行冲减,请问是否可以?我们咨询税务,税务反馈我们可以冲减以前的退税申报。对于外管方面,我们认为冲减我们的应收款项会有核查风险,请问有什么好的建议能让我们与海外客户执行下去?
铂略答
一,税务视同收汇
出口退(免)税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10.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附件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规定。
二,外汇管理局
特殊情况处理,如果收汇金额与报关金额的差异超过允许范围,需要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折扣证明、额外费用证明等。建议向外汇管理局申请批准,以解释差异的原因。
问题 5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属于出口应征税货物吗?
上个月税总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其中规定: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信息数据归集服务。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完成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的用途确认。
我公司出口的货物中有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平时我们作视同内销处理。请问这些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属于上述文件中所说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吗?谢谢?
铂略答
出口商品中存在退税率为零的情况,不需要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申报了。而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有两种情况:
一种为征税率为零即纳税人为免税购进的货物,该类货物出口免税;
第二种征税率不为零,该类货物属于按照文件规定的需要视同内销的货物。究竟是按免税处理还是视同内销征税处理还需要进一步查询判断,我们可以通过出口商品的特殊商品标识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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