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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新规来了!9月1日起施行!
来源:税务大讲堂
时间:2025-08-14 10:45

摘要:社保又出新规了!9月落地,单位拒缴社保将面临赔偿,劳动者权益再添保障!

01

最高法正式明确!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无效!

企业不缴社保违规成本变大!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文件首次对社保缴纳义务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界定。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通过书面协议、口头约定或劳动者单方承诺方式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的行为,均被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这标志着我国劳动保障体系在制度层面实现重大突破,将社保缴纳义务从传统劳动关系范畴延伸至司法保护领域。

 

同时该文件还明确,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02

最高法发布的新规

究竟意味着什么?

 

一、打破"自愿放弃社保"神话

 

1、司法实践的重大转向

 

在此之前,部分法院曾以"意思自治"为由认可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效力。2024年北京市某法院判决显示,某科技公司与员工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被认定有效,仅判决企业补缴社保,未支持经济补偿。而根据新规,此类协议将一律无效,企业需同时承担补缴+补偿责任。

 

2、法律依据的双重锁定

 

《社会保险法》第60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司法解释(二)第3条: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据此解除合同的,有权主张经济补偿。

 

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研究所主任金英杰教授分析:"新规将社保缴纳从'约定优先'转向'强制优先',彻底堵住了企业通过协议规避社保责任的漏洞。"

 

二、企业违法成本:补缴+罚款+补偿三重责任

 

1、社保补缴责任

 

企业需补缴全部未缴期间的社保费用,包括单位承担部分(约工资总额的32%)和个人承担部分(约工资总额的10.5%),并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18.25%的利息)。

 

以月薪1万元的员工为例,企业1年未缴社保需补缴:

 

单位部分:10000×32%×12=38400元

 

个人部分:10000×10.5%×12=12600元

 

滞纳金(按6个月计算):(38400+12600)×0.05%×180=4590元

 

合计55590元

 

2、行政处罚风险

 

社保行政部门可对企业处以欠缴金额1-3倍的罚款。2024年全国劳动监察统计显示,社保类违法企业平均罚款金额达2.3万元,某建筑公司因欠缴50名员工社保被处以120万元罚款。

 

3、经济补偿义务

 

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N倍月工资的经济补偿(N=工作年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判例显示,一名工作5年的员工因企业未缴社保解除合同,获得5个月工资(合计6.8万元)的经济补偿。

 

03

单位可以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吗?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

 

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同时,该文件也对缴费基数设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体来说: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注意: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法律规定的社保缴费最低限额,不是缴费基数,按这个标准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而且根据各省市的规定有所不同,部分省市也要求如果公司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离职后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一、深圳市

 

 

该指引中明确表示: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二、天津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明确表示: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04

企业都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后期需要补缴吗?

 

看看福建税务局的回复:

 

 

留言内容:

企业员工社保是否可以按最低缴交基数缴交,网上查询规定是按上一年的平均工资作为缴交基数,但是大部分的企业都是按最低缴交基数缴交,这样后期需要补缴吗?

 

回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可以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05

注意!

单位这样缴社保,统统不合规!

 

除了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归为无效之外,下面这5个社保缴纳的误区,企业和个人也要避免!

 

误区一:试用期不用交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以,企业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误区二:不签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岂不知,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不仅仅取决于一纸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得交!具体规定看下图: 

 

 

误区三:上下班路上摔伤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算是工伤:1、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的“上下班途中”;2、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另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误区四:单位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取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综上,需不需要给法定代表人交社保,关键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误区五: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将社保挂靠别人公司,或者找人才资源服务公司代缴社保,几乎是很多失业朋友的备选之路。但是,这样缴纳社保是非常不靠谱的。市面上多数社保代缴服务公司都处于灰色地带,所谓的“挂靠”社保,其实就是虚构劳动关系,然后骗保。《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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