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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也就是说,9月份的工资,在10月份发放时履行代扣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于11月15日前(法定节假日会依法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但是,如果9月份的工资,在11月份发放时履行代扣个人所得税义务,则于12月15日前(法定节假日会依法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11月发放了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则税法层面可能要求合并为一个月计税;当然,各地口径可能不太一样,有的可能允许分月来计,建议您可以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三、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纳税人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位列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纳税人股东数量超过10位的,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纳税人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报。
企业所得税及其申报表乃是期间数据,因此,此处填报说明虽未明确,但宜填报整个年度情况。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