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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综上所述,如果发生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之劳务,购买劳务方索取且其并非消费者个人,本公司亦非适用免税规定,则可(注意,是“可”,而非“必须”)依法、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税法并未禁止小规模纳税人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小规模纳税人其实是按照普通发票使用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直接按照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入账即可。
注:关于滞留票
(一)“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且已经抄税报税,而购买方还没进行认证和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的功能;
(三)“滞留票”的概念,只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无关。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三、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纳税人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位列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纳税人股东数量超过10位的,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纳税人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报。
企业所得税及其申报表乃是期间数据,因此,此处填报说明虽未明确,但宜填报整个年度情况。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