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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海外代垫款如何交税

我公司支付海外关联方代垫的以下费用如何交税
1.我公司员工境外出差,境外公司代垫差旅费如何交税?
2.我公司外籍派遣员工,其境外公司为其及其家属缴纳的受益地在境外的商业保险款.如何交税?
3.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业务宣传册及有集团logo的笔的费用,境外集团公司统一采购,发给中国,用于中国的市场宣传.如何交税?
4.境外公司人员派遣来中国工作,在外籍员工获得中国工作许可证前,境外公司借现金给派遣员工,用于我境内的生活开支,也属于代垫支出,如何交税
5.境外关联方代垫的法律税务咨询费,这些专业人士提供境外服务,来中国偶尔出差,不超183天,如何付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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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60563477 提问于 2018-10-11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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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高老师 某省税局官员 2018-10-12 15:23

     您好,

    1.

    建议与境外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业务性质为代理行为,按照代垫价款等额支付给境外公司,相关支付凭据的购买方全部开具为境内企业。

    企业所得税方面,服务发生在境外,服务供应商取得收入来源地并非中国境内,不负有向我国纳税义务,自然不存在源泉扣缴问题,更何况不属于源泉扣缴的范围。

    增值税方面,财税2016 36号文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就差旅费而言,属于该情形,因此也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2.

    首先,保险属于工资薪金范畴。国税函2005 3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进一步分析个税国际税收问题。如果该部分保险支出不再向你公司收取,则属于外籍个人取得的税法意义上的境内所得(境内任职而取得),且该所得由境外单位负担。根据现行个税规定,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183日以上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若不足183日的,不缴纳。预计随后的个税实施条例不会修订相关条款,处理不会有变化。

    3.

    建议作为货物购销处理,即一般性的进口货物处理。

    4.

    建议贵司以工资薪金名义支付给员工,再由员工偿还给境外公司。支付工资薪金时,属于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不纳税,否则照章纳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业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5.

    专业人士收入是自他们任职的法律事务所取得,由他们支付的,他们的个税与你们没关系。但是,你公司支付境外关联方代垫手续费时,合同签订票据开具意见同代垫差旅费:1.企业所得税方面,法律事务所取得收入属于在中国取得的收入,由他们自行根据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与你公司无关;

    2.增值税方面,你公司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营改增服务。财税2016 36号 第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外国律所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他们自行申报,并开具专用发票给你司。否则,由你公司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凭据可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问答

  • 您好,

    1.想请教这个需要代扣增值税吗?如果需要具体设计内容:设计的是应用于国内展会的展台设计费;


    回复:需要缴纳增值税


    2.如果是对外支付发生在国外的实验检验费呢?


    回复:根据您的描述,应该不需要


    3.这个判断的标准能讲解一下吗?是购销一方,只要发生在国外就需要代扣增值税吗?


    标准是

    财税【 2016 】 36 号文件: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 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务合规与筹划 非贸付汇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4-22 13:12
  • 您好,非贸付汇中扣缴的增值税,无论合同约定由谁承担,都不影响中方抵扣,只是一个计算方式。


    假设,支付一笔专利费,增值税6%,所得税10%


    如果100万是含增值税的,则增值税为:100/(1+6%)*6%。实际对外支付:100/(1+6%)*(1-10%)=84.91万

    如果设计费100万是不含增值税的,则增值税为6万,企业所得税也是10万;但需要累计支付106万出去,其中境外90万,税务机关16万。


    至于合同到底约定由谁承担,那是商业谈判范畴,合同约定谁承担都是可以的。

    非贸付汇
    1个回答2024-04-19 16:47
  • 您好,回复如下

    1、是否由我公司在上海为日本股东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非贸付汇中贵司为日本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


    2、支付利润时,是否须出具相关的董事会分配利润决议和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需要企业已有利润分配决议。其他流程详见上海税务局官方指导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rdwd/202312/t469640.html


    3、此外,境外日本股东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以便在我公司“代扣代缴环节”减免这10%的利润分配企业所得税?


    未查询到优惠政策


    4、中国和日本之间,是否有相关税收协定政策,可以减免日本股东在日本收到这笔利润分配时的境外相关税费(比如,持我公司在大陆代扣代缴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以免除日本股东在日本应缴纳的“所得税”)。


    根据税收协定,日本凭中国的非居民纳税证明,可以向日本政府申请所得税抵免。具体以日本国内政策为准。

    税务合规与筹划 非贸付汇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4-17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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