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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想请问下公司被水淹了,物业赔了4万块钱这4万块钱还用交什么税么?还是做营业外收入还是其他什么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如上所述,若只是收取赔款,而未向付款方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则非增值税应税行为。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上述赔款收入应当纳入企业所得税计税范围;当然,相应损失亦可依法税前扣除。
三、关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正如上面增值税的分析,此赔偿款项并非经营活动所收取,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使用其他合法凭证(如收据、协议之类)即可。
四、账务处理
既然并非经营活动,则不作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活动所收),也不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兼营业务活动所收),而应属于营业外收入,相应损失则属于营业外支出。若具体到某项资产,通过清理科目,将其净额一并确认营业外收入(支出)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