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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年度进项税转出
一、如果确定不能抵扣。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视进项对应支出目前状态而定)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此科目针对税务机关要求补税的时间,作进一步结转处理即可)
二、如果判定尚可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这是我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财会〔2016〕22号”文件关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举例并不包含此项。个人认为,如果尚可抵扣,此时转入成本,待可抵时再转回,过于烦琐;不如找个科目等待一下。)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进入此科目,自可参与补税计算)
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可以并且理应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都需要代扣个税,对于职工来讲抽奖所得要并入工资薪酬计算个税,没有金额标准,全部合并到工资总额计税,购物卡就按面值确定计税金额,实物奖品按货物的公允价确认,也就是市场价。
发票最好和实际购买的商品一致,能更换最好更换,如果确实无法更换,个人理解金额总数一致,而且不是实物资产,问题不大
预付卡的相关政策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